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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2.2省指挥部办公室2.3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2.4专家组3运行机制3.1预防、监测和预警3.1.1预防3.1.2监测3.1.3预警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3.2.2响应启动3.2.3现场处置3.2.4区域合作3.2.5社会动员3.2.6应急终止3.3恢复重建3.3.1善后处理3.3.2调查评估3.3.3工作总结3.4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4.2运输保障4.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4.4通信与信息保障4.5物资保障4.6资金保障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教培训5.3责任与奖惩6附则7附件森林火灾分级标准7.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7.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7.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7.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2.2省指挥部办公室2.3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2.4专家组3运行机制3.1预防、监测和预警3.1.1预防3.1.2监测3.1.3预警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3.2.2响应启动3.2.3现场处置3.2.4区域合作3.2.5社会动员3.2.6应急终止3.3恢复重建3.3.1善后处理3.3.2调查评估3.3.3工作总结3.4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4.2运输保障4.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4.4通信与信息保障4.5物资保障4.6资金保障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教培训5.3责任与奖惩6附则7附件森林火灾分级标准7.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7.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7.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7.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军地联动。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林业厅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军地联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2)快速处置,加强指导。发生森林火灾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省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和支持。(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应对森林火灾,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组织体系2.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或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分管领导。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省广电局、旅游局,省法院、省检察院,民航中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组织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技能。(2)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项目建设;组织、协调地方粮食部门做好扑火救灾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扑火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供应;落实医药储备调拨工作;保障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4)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对学校(不含技校,下同)特别是林区的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5)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森林防火科技公关、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为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灾区群众转移、疏散;维持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按程序调派警务飞行服务队开展空中巡护、火情侦察和直升飞机洒水灭火,扑火人员、机具的输送、人员救护等工作。(7)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及时启用避护场所,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8)省司法厅: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负责组织、指导林区的监狱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9)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由省财政安排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1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技校特别是林区的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1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无偿提供指挥调度系统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13)省农业厅: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14)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协调、监督、组织、指挥各阶段扑救工作。
(15)省卫生厅:负责协助、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16)省广电局:负责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17)省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8)省法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19)省检察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20)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协调民航企业落实森林航空消防灭火飞行任务,必要时,协助调派增援飞机;协调民航企业优先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2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组织、指导、协调运营企业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和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22)省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发布工作。
(23)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协调部队空管部门落实森林航空消防灭火飞行任务,必要时,协调调派部队直升飞机增援。(24)省武警总队: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驻粤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25)省铁投集团:负责组织、协调所辖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优先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保障灾区所辖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运输安全。
(26)广铁集团:负责组织运力优先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保障灾区所辖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运输安全。2.2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或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省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4专家组省、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3运行机制3.1预防、监测和预警3.1.1预防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积极推广野外生产用火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集中力量);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在铁路(含轻轨,下同)、公路两旁及林区居民点、仓库、供(变)电站(场)、油(汽)库(站)、厂房、学校、监狱、看守所、军事设施以及基地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周围,定期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3.1.2监测省林业厅依托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广州卫星地面站林火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林火热点,及时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
通过森林消防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第一时间报告。3.1.3预警3.1.3.1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2预警发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省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向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省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微博和相关网站等发布。
3.1.3.3预警响应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省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2.2响应启动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3.2.2.1Ⅰ级响应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涉及跨省(区)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3.2.2.2Ⅱ级响应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省人民政府。3.2.2.3Ⅲ级响应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时,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相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2.2.4Ⅳ级响应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林业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相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3.2.3现场处置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4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或边界森林火灾,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3.2.5社会动员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3.2.6应急终止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3.3恢复重建3.3.1善后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3.3.2调查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火灾扑灭后5天内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调查报告。3.3.3工作总结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3.4信息发布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省森林消防机动大队承担跨区支援扑火任务,由省重点配备装备,在执行跨区支援扑火行动时接受省指挥部的直接指挥。
4.2运输保障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公安消防部队、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的输送由省指挥部商请省铁投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广铁集团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森林消防机动大队、公安消防部队、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联系铁路、民航部门落实。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4.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支援扑火,由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省指挥部提出申请,由省指挥部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森林航空消防灭火任务。省航空护林站具体负责拟定森林航空灭火方案,组织、协调、指挥航空灭火计划的实施。
必要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及省公安厅提出申请支援。经批准后,由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及省公安厅警务飞行服务队分别调动邻近航站飞机、警务直升飞机支援,实施火场侦察、吊桶洒水灭火等工作。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森林消防值班飞机、省公安厅警务飞行服务队或省航空护林站租用的飞机无法满足扑火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向广州军区空军、省军区及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调用飞机请求,由省指挥部协调相关单位具体落实。民航中南管理局组织协调机场油料、空管等相关单位,按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的保障具体要求,做好保障工作。
4.4通信与信息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4.5物资保障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的协调机制。
省林业部门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4.6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经费。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省林业厅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5.3责任与奖惩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名词术语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6.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6.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7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7附件森林火灾分级标准7.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7.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7.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7.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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